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以实证主义学派为首的犯罪学家开始攻击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主张,并提出了自己的有关犯罪的思想。
但是,实践证明,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对抗犯罪的策略中并没有能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被长时间忽视的古典犯罪学派以及其所提倡的一些关于理性犯罪人的假设又一次得到了重视,进而在新的一批学者的提倡和发展下,形成了有关犯罪以及犯罪预防的新的理论,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便是其中之一。
情境犯罪预防最早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由英国内政部研究小组的“行政犯罪学家”们所提倡。[8]而到了八十年代,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逐渐被发展,这其中以英国内政部的学者R.V.Clarke为代表,其也为情境犯罪预防下了如下的定义:
“情境犯罪预防……指的是一种优先选择的手段,它不依赖与对社会及其结构的改善,而仅是致力于减少犯罪的机会……情境犯罪预防包括了这样一些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第一,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行为;第二,对该类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的管理、谋划或控制越是具体和持久,效果也就越明显:通过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使众多犯罪人感到犯罪收益的降低,从而减少犯罪。”[9]
卡拉克关于情境犯罪预防概念的概括可以说是十分精到的:首先,他指出了对于情境预防概念的提出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困境: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失败或者说是关于实证主义学家所提出的有关通过社会改造等长期的社会改良来达到犯罪预防效果的尝试的失败。其次,他指出了情境预防理论的一个关键概念:犯罪机会。正是基于对于各种不同犯罪的犯罪机会的理解,情境犯罪理论发展出了一套预防犯罪的具体策略。再次,克拉克指出了对于情境犯罪预防而言,其关注的将是那些具体的个罪及其个别的环境特点。最后,他提出了情境预防理论对于上述预防可能性的一个前提:犯罪人对于收益衡量的再次思考。
可以看出,情境预防理论的预设条件仍然是回归古典犯罪学派的,对于理性犯罪人这样一个假设的认同是其学说的一个理论前提。而在此前提之下,大部分学者也认为情境犯罪预防还有两个重要理论前提: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和环境犯罪预防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10]在此理论基础的前提上,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出了如下的五大类预防犯罪的措施:[11]
1.通过控制目标或者犯罪工具,增加犯罪难度。
2.通过加强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监控增大犯罪风险。
3.通过财物识别以加大损失补偿的可能以减少犯罪的收益。
4.通过减少同侪压力或减少冲突降低面对犯罪挑衅的可能性。
5.通过设立规则来削弱犯罪借口。[12]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情境预防理论不仅可以在上述五种方法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境和犯罪者做出不同的选择,而且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犯罪环境之中,情境预防的五大方法还可以进行组合。如通过为汽车加装防盗装置和在停车场安装监控设备而加强汽车财产的安全性。
三、情境预防之于防治表现型犯罪的正当性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在古典犯罪理论的指引下,通过对于犯罪人理性选择的重构并进一步通过环境的改造来促进犯罪预防的成效。根据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学者的假设,虽然一开始情境犯罪预防仅仅被适用于有关财产的犯罪以及街头暴力犯罪,但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预设是为所有犯罪所适用的。[13]
如前所述,表现型犯罪作为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分类,为犯罪预防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了契机。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价值多元的社会在面对各种行为时的容忍度的提升,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社会规范规范在转型时期的失缺有着一定的联系。进而有的犯罪学家认为对于此类犯罪的防治应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注重对于当今各种文化发展趋势进行把握,进而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造手段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14]并且在提倡所谓的文化犯罪学(Culture Criminology)的基础上对于情境犯罪预防的适用进行了抨击。其认为,第一,情境犯罪预防只能应用于那些所谓的“积累型”犯罪(acquisitive crime)[15],而文化犯罪学很好的解释了表现型犯罪并对其防止提出了相应的主张。第二,学者更是对于情境犯罪预防的—一个预设理论: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样一种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释犯罪人做决定的过程中那些非理性的成分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不能够对于表现型犯罪的预防作出很好的解释的缘故。理性选择模式与其说是分析了罪犯选择的心理过程不如说是对于那些可以衡量的犯罪好处的罗列。最后,学者认为,表现型犯罪的在近些年的大量出现是由于文化因素的变化。[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