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学习”与“批判”

  

  首先,学习过程的自发性/自觉性与社会进化的客观性/反思性。就哈贝马斯非常重视的规范结构的学习(他对唯物史观的所谓“重构”的要点之一就是肯定人类不仅在科学知识方面进行集体学习,而且在规范结构方面进行集体学习)而言,学习过程常常是不由自主地发生的:“我猜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进化的根本机制在于一种不得不学习的自动现象。在社会文化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说明的不是学习,而是不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理性就在这里。只有在这个背景之下,人类历史的强烈的非理性才得以显现。”[2]人固然有自由意志,“但我们并不能随意压抑我们已经‘学到的’或我们认为我们‘知道的’东西。忘却和遗忘会发生,但它们不可能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3]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集体学习过程的社会进化和文化发展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不随人们的意志而转移。但无论就个体还是就文化而言,一旦规范结构学习过程达到了前面所说的“后俗成”阶段,规范判断就也有可能是自觉的、反思的了。哈贝马斯区别两种学习过程,一种是“反思的学习”,一种是“非反思的学习”,[4]两者既可以是生活世界合理化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学习方式的区别(前现代的学习通常不那么具有反思性,而现代的学习通常比较具有反思性),也可以是同一时代(比如我们这个时代)的专门商谈(如科学研究和民主讨论)和日常交往之间的区别。哈贝马斯强调,在现代社会,尤其在有学者所说的“复杂现代性”或“次阶现代性”的阶段,特别需要进行反思的集体学习,而不能听任自发力量支配社会;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现代化进程做集体性自我反思基础上的导向和建构,[5]不仅因为我们掌握的技术力量巨大而显得尤其必要,而且因为我们业已经历的集体学习过程而完全可能。


  

  其次,学习过程的不可随意性/不可确定性与价值领域的普遍主义/情境主义。无论就知识内容而言,还是就能力结构而言,学习过程都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或者是一个逐级重构的过程,从而具有相当程度的方向性。也就是说,在一个由不同阶段构成的学习过程中,是存在着阶段之高低、能力之大小的差别的;在发生意见分歧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孰优孰劣的评价的。这个角度为哈贝马斯捍卫道德普遍主义、抵制道德相对主义提供了重要依据。穆勒(J. S. Mill)有一句名言,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6]对这句话,道德相对主义者可能会反问:“何以见得?”穆勒似乎预料到这个疑问,因此他接着就说:“万一傻子或是猪看法不同,这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这个问题的他们自己的那方面。苏格拉底一类的人却知道两方面。”[7]这就是说,虽然人与猪之间、苏格拉底和傻子之间的分歧很容易被人们从“道不同不相为谋”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相对主义观点来理解,但从“学习过程”的角度来说,苏格拉底一类的人是处在学习过程较高阶段上的。因为学习过程的较高阶段是建立在较低阶段之上的,所以苏格拉底一类的人知道事情的两个方面,而猪和傻子则只知道事情的一个方面。用学习过程的阶段高低来确定价值领域的是非对错,或许仍不像知识领域的真假问题、技术领域的成败问题那样有确切说法,但对于通常已经经历了学习过程的讨论者或争论者来说,应该是有相当程度的说服力的,尽管到底什么东西可以作为学习成果来对待,仍然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哈贝马斯把“学习过程”当作其普遍主义理论的重要概念,恐怕也有与穆勒类似的考虑。但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借用他评价韦伯(M. Weber)时所说的话,是一种“谨慎的普遍主义”。[8]哈贝马斯强调学习过程的发生是需要特定条件的;说“如果达到某个学习阶段,人们就会对事情做如此判断”,不等于说人们一定会达到那个学习阶段,一定会对事情做这般判断。而且,哈贝马斯谈论阶段高低的,是认知能力和规范结构,而不是用这种能力而获得的具体知识,也不是在这种规范结构之内作出的具体评价。比方说,假如有某甲和某乙两个人,假如某甲能够把真实、正当和真诚(或本真)这些有效性主张区分开来,而某乙则不把这些有效性主张区分开来,那么哈贝马斯会说,某甲的理性程度高于某乙的理性程度,因为从个体学习或个体意识的理性化过程来说,人们通常是先经历某乙的水平,然后才能达到某甲的水平的。这种意义上的“发展逻辑”在哈贝马斯看来具有超越特定民族、特定文化、特定时代和特定语境的普遍性。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具体知识和具体评价而言,特定标准就一定是普遍的。比方说,在经验自然科学当中某个陈述之为“真实”的标准,就不同于人文科学当中某个陈述之为“真实”的标准;道德领域中某个判断之为“正当”的标准,就不同于法律领域某个判断之为“正当”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