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贝马斯看来,当代世界的一些现象表明,尽管从早期近代以来,世俗化过程一直进行到现在的经济全球化时代,但伴随着进一步世俗化现象的,却有所谓“重新神圣化”的现象:在包括中东、非洲,南亚和印度次大陆,甚至西方、尤其是美国,都出现了一种宗教活跃和复兴的现象。宗教问题不仅常常与地区冲突和族群冲突相联系,而且与死刑、堕胎、同性恋婚姻、尤其是人类克隆问题上的争论相伴随。在强调那个“互补性学习过程”命题的题为“公共领域中的宗教”的文章中,哈贝马斯使用“学习”一词,达18次之多。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对有些极为重要的道德感情,如承认人类个体既是平等的也是自主的,如认为有些行为不仅是道德上错的,而且是根深蒂固地邪恶的,“只有宗教语言还能够提供分辨得足够精细的表达。”[10]这一点至少适用于宗教信徒,同时也为宗教信徒与非宗教公民之间在共同参与公共讨论的时候彼此学习,提供了理由。哈贝马斯在主张世俗国家对于不同宗教和世界观的中立性的同时,也强调伦理理解对于文化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所具有的内在意义,甚至认为作为信徒的公民在承认宪政的世俗性的同时,可以用尚未找到世俗翻译的宗教语言参与公共讨论。为使得信徒和非信徒之间共同参与的这种公共讨论有可能真正成为一种“互补的集体学习”,哈贝马斯要求双方不仅在认知内容上有所学习,而且在认知态度上有所学习:一方面要求宗教徒努力把自己要在公共领域表达的意见翻译成世俗语言,另一方面希望“世俗化的公民们也参与到把相关的贡献从宗教语言翻译为可公共理解的语言的努力中去”。[11]
三、哈贝马斯作为批判理论家对“学习”的身体力行
哈贝马斯不仅谈论“学习”,而且实践“学习”,从而在语用方式上,而不仅仅在语义内容上,把“学习”作为一个核心概念。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以来,作为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的哈贝马斯参加了多次重要的学术争论,而每次争论的结果都在他的思想发展中留下鲜明印记,至少可作为理解哈贝马斯一些重要思想的重要背景。六十年代初他与阿多诺(T. Adorno)一起与波普尔(K. Popper)和阿尔伯特(H. Albert)进行的“德语社会学界的实证主义之争”,对我们理解哈贝马斯有关主体间性、论辩和作为一个“世界”概念的“社会世界”概念的论述,有重要帮助。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H-G. Gadamer)进行的解释学之争、与卢曼(N. Lumann)的系统理论之争,可看作是哈贝马斯提出以“生活世界”和“系统”为核心概念的交往行动理论的重要背景。哈贝马斯不仅把交往行动理论当作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的理论基础,而且当作其反思地推进现代性这个“尚未完成的筹划”的工作的理论依据,而完成这项工作的过程,也就是哈贝马斯与列奥塔(J-F. Lyotard)和福柯(M. Foucault)等人进行“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的过程。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哈贝马斯把研究重点从社会理论转向道德哲学,以及作为道德哲学之延伸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他在这方面著作中强调的道德与伦理生活的区别、伦理道德问题/伦理问题/实用问题的三分,以及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互补,也可以看出他这一时期与麦金塔尔(A. MacIntyre)、泰勒(C. Taylor)等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和社群主义者争论的积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