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上强调以私权保护为核心,一方面由于在人权体系中,人的私权是最能彰显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权利。公法赋予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是人在充分享受私权的同时追求人之完人的权利,这些权利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生命而言并非必需。证明人之作为人、成长人之身份的,正是私权。另一方面,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现状来看,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包括来自他人的侵犯和公权力的非法干涉。作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充分的私权是其立足社会、追求生存、延长生命的基础和保障,但当其作为人的尊严以及获得平等法律待遇的权利与机会面临挑战甚至侵害时,其他权利尤其是公法性权利皆属奢侈品。此时,突出非私权的保护没有现实意义。特别的,私权文化在我国尚未发育,私法文化尤其是民法精神远未启蒙,私权理念十分匮乏。在这一法治背景下,更应突出人的私权规范、私权理念和私权文化。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而言,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私权文化现状和背景,确立以保护私权为核心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人权观。
需要指出,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的细化以及部分权利类型的伸张,一些传统私法确立的私权已逐步纳入相关法律部门,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如有关劳动就业、受教育、作为消费者身份的消费者权利等已演变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权利类型。但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生存需求实际出发,本文所称私权保护之“私权”仍然包括上述社会经济权利,即从广义角度观察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艾滋病防治进程的深入展开,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艾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也已为政府和民众越来越重视。但从基本人权尤其是私权保护的应然秩序目标来看,在许多私权环节仍然存在保护缺陷。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大量私权诸如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健康权、婚姻权、生育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救助权、财产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时常受到侵害。以歧视为例,11月27日,在京发布的我国首个《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感染者中40%表示曾遭受与艾滋病有关的歧视,有超过2/3的人的家庭成员因为自己的感染状况而遭受歧视。在知晓感染者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态度。歧视是对民法平等精神的挑战,平等精神是民法精神的最光辉体现,是民法的灵魂,也是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普遍存在的各色歧视现象,正是私权保护之路上的最大文化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