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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法与民主的商谈理论

  

  在更充分地阐述这种程序主义法律观之前,哈贝马斯在接下来的两章中转移了视角。从特征上看,哈贝马斯对法与民主的解释一直具有规范性特征。但是,只有在其能够经受社会权力和整个社会的复杂性(societal complexity)所提出的挑战之时,这种解释在经验上才是合理的。因此,在第三到第六章论述完内在于宪政民主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后,哈贝马斯在第七章和第八章论述了与社会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张力有关的问题。其中心问题是:基于对社会权力和复杂性所进行的那种颇让人沮丧的经验性研究,人们是否还能够有意义地谈及宪政民主?法与政治的社会学理论将其注意力放在了各种社会利益和强势组织试图据以为了策略性目的而使得政治过程工具化的各种方式上;或者它们指出:当代社会功能性的复杂性何以不再允许直接的民主控制,而毋宁需要那种由专家知识所导引的间接行政措施。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一个自组织(self-organizing)社会【将法律和政治作为某种无所不包的社会整合的场域(site)而达致】的规范性理想只能是逆潮而起,没有任何希望。


  

  正如人们从第二章中可以期待的那样,哈贝马斯的回应是采取一种双重视角。具体言之,其新的“程序主义的民主观”承认:宪政国家服从于社会强力(social forces)对社会学观察者而言是最明显的;同时,其坚持认为:公民自己作为从事商谈的参与者所接受的审议民主理想具有经验性的相关性。这种双重视角因而可以使人们发现片面的经验主义观念的不足。此外,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据以对那种民主参与的过于狭隘解释(比如说,正如在理性选择理论中那样)予以批判的立场。


  

  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观也是基于对两种可以(再一次)被标样为“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的对立观念的拒斥。在这种语境下,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应当如何理解政治行动中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一方面,政治必须涉及到功能多于自由主义极简政府(minimal government)的政府——政治首先是国家依靠法治来保护市场经济,以使其不受障碍地发展;另一方面,其集体行动还必须少于一个同质性政治社会(亦即古典共和主义所预想的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自由主义观点忽视了民主建制公共性即审议性的一面,而共和主义则暗含了一种过于统一化的、内在于作为显见主体的公民之中的“大众意志”(popular will)。在程序主义观看来,作为被授予决策权力的一个政治系统,只有政府可以“行动”(act)。但是,只有当宪政国家中的正式决策程序具有审议性特征之时,政府的行动才具有合法性;而在复杂社会条件下,正是这种审议性特征保护了合法性在全部公众中的民主渊源。


  

  在第七章中,为了以宽泛的方式勾勒出应对全社会性复杂性(societal complexity)的程序主义路径的特征,哈贝马斯既吸收了社会学民主理论的优点,又对其进行了批判。接着,在第八章中,哈贝马斯继续考察了社会权力和系统复杂性所带来的挑战。那些试图单单依据合理的自我利益或功能性系统来解释民主政治的失败尝试表明:经验上可行的民主理论(empirically viable theory of democracy)并不能扼杀合法性的沟通渊源。因此,哈贝马斯程序主义解释必须表明:尽管作为众多功能性系统之一种,但政治系统何以仍然能够被确定在较广泛的、遍布整个社会的(具有民主化即合法化品质的)沟通过程之中。


  

  更确切地说,在这种关于民主法律创制的“双轨”(two-track)观中,正式制度化的审议和决定必须对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开放。这意味着:政治系统(特别是行政)不必成为一种仅仅根据其自身的效率判准、不过问公民的关切而运行的独立系统;也不必对那些可以经由越过民主过程的非官方影响路径而接近行政权力的特定利益过于迎奉。相反,公共领域不必“为权力所破坏”——无论是大型组织的权力,还是大众传媒的权力。哈贝马斯的双轨模式将民主的那种重要的规范性责任置于到那些公民可以在其间有效地表达其关切的公共论坛、非正式协会和社会运动之中。第八章对公共论坛可以实现其民主功能的各种条件进行了分析。这些条件包括:将公共领域同公民首先在其间构想并识别出社会论争的、健全的市民社会连接起来的沟通渠道;范围广泛的非正式协会;负责任的大众传媒;以及使得较广的社会关切可以获得政治系统正式考量的议程安排通道(agenda-setting avenues)。


  

  在最后一章中,哈贝马斯以其对前面章节所预示的那种程序主义范式的更丰富解释强化了其理论。其论证也因此转向了更深刻的层面,亦即转向了“法与民主的竞争性范式”层面。在此,“范式”涉及的是关于社会的基本假设,而这些假设显示了其实现宪政—民主理想的努力。正是因为这种努力必须想尽办法解决真实社会情境(social contexts)问题,它们预设了在历史上具有特定性的社会事实性的某种观念——尽管只是一种默示的观念。不仅是法官、律师和立法者,而且公民们一般都倾向于分享着关于下述问题的广泛背景性假设:关于其社会、社会的挑战与机遇,以及法律应当对此做出怎样的回应等问题。接着,在第九章中,哈贝马斯赞同程序主义范式相对于(其对立已经使当下许多讨论陷于僵局的)两个被流传下来的范式的优先性。在19世纪占支配地位的、“资产阶级形式法”的自由主义范式将下述事项置于优先地位:极简政府旗号下的个体自由、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和法律确定性。但同时,社会不平等和那些同复杂性、未受到限制的资本主义相联系的其它问题已经激发人们试图将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功利(social utility)的工具(特别是在19世纪。在这些尝试的背后,人们可以识别出一种“实质法”的社会福利范式)给予这样的称谓,实是因为其强调实现实质性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比如说,福利规定、社会保障和商业规制(regulation of commerce),等等】。由这种范式所引发的那些问题【比如说,未受制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和侵犯性的福利官僚作风(intrusive welfare bureaucracies)】也与目前的问题颇为类似。[32]


  

  女性为了平等而进行的斗争很好地说明了这些典范性的(paradigmatic)问题。对投票权平等的呼吁、对受教育平等的要求等等依赖于自由主义范式所强调的形式平等观。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为使特定利益授予妇女所进行的努力——比如说,产假规定、对有小孩的妇女给予特殊救助、儿童保育服务等等类似情形——则体现了社会福利范式的要求。正如女权主义批评家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仅仅依据形式法律平等所进行的某种关切忽视了由偶然性社会条件和性别差异导致的实际不平等,而政府救助项目不仅常常不恰当地界定了这种差异,还滋长了福利依赖和过于具有侵犯性的官僚作风。在程序主义路径看来,对这些问题的合法调整需要妇女本身参与到公共讨论中去——而正是这种公共讨论确定着何种性别差异与平等的定义具有相关性。这样,程序主义范式就使平等权观念充满活力。


  

  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路径也表明:其对其他问题的解决也是有助益的,比如说,对工作场所和劳工政策的规制。但是,我们从中得出的一般性的教训(lesson)是这样的:程序主义范式使人们看到了第三章首先提出的、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间【进而,平等个体自由与政治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间】内在关系的更深刻意蕴。人们可以藉此获得一种关于平等对待这一棘手概念的更好办法(handle)。此外,人们还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不侵蚀宪政民主的条件下满足复杂性和社会福利需要的办法。在此,哈贝马斯超越了其早期对福利国家的批判,[33]并认为:程序主义的路径需要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考量权力分立的方式——亦即,比如说,需要一种更为民主的参与性行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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