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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治化的滥觞

  

  从上述《通则》规定、各省区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条例和指示以及一些抽查到的土改人民法庭实际的组织架构可知,土改人民法庭主要是由干部和农民群众组成的,而抽调自当地土地改革委员会(依据《土改法》28条之规定它“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政府、农民代表会和农民协会中的干部多半在人民法庭中担任审判长等职务,实际指挥和领导着人民法庭的运作。所以,干部在人民法庭的实际运转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之地位。所有有关人民法庭的组织规范中均无“法官”一词,人民法庭法官被通称为审判员(审判长),但更多的是被“干部”这个称呼所取代。不能忽视这个称呼上的置换,它或许是习惯使然,但无疑具有重大的“本体论”意义。“干部”这一称呼和标签是土改人民法庭在组织架构上与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没有性质上的分别、都是以推动和保证土地改革运动顺利进行为使命的符号与象征。且正因为如此,所以,土改人民法庭在业务上要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等机构的领导。为此,在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种种条例和指示中都突出地强调土改人民法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请示汇报制度化。受双重乃至多重领导以及向上级请示汇报常规化,此乃土改人民法庭组织架构的重要特征。此等特征必然导致土改人民法庭法官“干部化”和审判“行政化”,而此“两化”不正是土改人民法庭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别法庭的外部显现么?


  

  四、土改人民法庭如何审判


  

  土改人民法庭特定的组织架构决定了它的审判方式亦与非革命语境下的日常政治里的司法审判差异互见,甚至根本不同。土改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一言以蔽之就是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诉讼的启动源于法庭自己发现“案源”或是应农民群众的要求与诉求,司法证据最主要的来源是农民群众“诉苦”过程中的言论和举证,对被告——地主等“反革命分子”处以何种刑罚法庭主要视群众的多数意见即民意而定,凡此种种都是土改人民法庭群众路线审判方式的特色。总之,群众路线不但决定了土改人民法庭审谁判谁,而且还决定了它该如何去审怎样来判。而为了使法庭在土改运动中的工具和武器职能及功效最大化,各级领导干部都反复重申并一再强调土改人民法庭要时刻牢记和践行群众路线。


  

  我们还是透过一份经验总结介绍来感性认识一下群众路线以及它在土改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是如何被贯彻执行的。浙江省绍兴专区人民法庭曾在一份报告中这样总结其群众路线工作方法:


  

  (一)在“搜集材料和逮捕人犯”阶段,绍兴专区人民法庭的做法是:“普遍运用了群众的诉苦大会、农民积极分子的小型座谈会、苦主的小型诉苦会等方式调查搜集材料,再结合个别访问,找人证、物证、事证等”;“在土改正在开展,群众已初步发动起来的地区,一般是由下而上的搜集材料,审核批准,予以逮捕,然后再交群众讨论;又由下而上的补充材料,配合运动,及时予以镇压”。


  

  (二)在“开庭公审”时的群众路线方式是:“在公审时除问清罪犯姓名、年籍、成份外,应先扼要问清其出身简历,以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其一贯历史,联系整个罪恶事实,更全面地认识其反动面目及罪恶本质。群众控诉时采取’一人说理,大家帮腔‘的方法,主审人应充分引导群众进行诉苦说理。虽然允许被告答辩,但当其狡赖强辩时,主审人应即加指出,然后由群众来自动举证对质,加以穷追痛驳。这样,法庭场面就能保持紧张严肃与生动有力,群众斗争情绪就能步步高涨,并更加显露罪犯的顽强不悟,使群众进一步认识其罪恶本质。如果仅由主审人对辩,就相对掩盖了群众的斗争力量,收效就小。”[30]


  

  在之后的“(三)宣传教育”和“(四)政策掌握”等阶段群众路线同样被贯彻得相当深入,在这里就不一一引证了。仅仅从“搜集材料和逮捕人犯”与“开庭公审”这两个阶段所采用的群众路线方法以及群众路线植入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与步骤,就不难领悟到群众路线之“一斑”了。而群众路线能被贯彻至土改人民法庭每个毛孔和所有审判环节,与各级领导对群众路线的重视密不可分。


  

  195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司法部和中南土地改革委员会共同开会总结过去一年来中南区人民法庭的工作时指出:“人民法庭是依靠群众和支持群众结合群众斗争的。同时有必要采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与敌人进行斗力、斗理和斗法。因此,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只有走群众路线才能够进行,也只有走群众路线的判决才能够正确。根据会议上的反映:有些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仍然是’坐堂问案‘,不肯走出大门,以为到群众中去就失了法庭的尊严,不根据大多数群众提供的意见办事,一意孤行,脱离了群众……这许许多多在审判工作中所发生的偏向,是在人民法庭成立初期,干部缺乏、对于人民法庭的认识不足及没有群众路线的审判经验的情况下所难以避免的。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已经体验到群众路线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庭最好的审判方式和方法。”[31]对于在人民法庭建立初期,有些地方的人民法庭成为地主恶霸和反革命分子的避难所,许多害怕被群众斗争的地主跑到人民法庭去伸冤诉苦,而人民法庭也对他们予以照顾保护等现象,会议认为“这样的法庭当然不是人民的革命法庭,而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反革命法庭”,因而,会议“明确了人民法庭绝不能站在地主一方面,也不应站在地主农民之间进行仲裁,而要站在农民方面,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并领导群众向封建地主阶级进行斗争;并且要保证农民群众斗争的胜利。因此,人民法庭的干部,无论是委派的或民选的,都应该是站稳立场、经过农民群众斗争锻炼出来的积极分子,一心一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委派的审判员,一定要能够掌握政策法令;民选的审判员,一定要能够联系群众、反映基本群众意见。惟有这样,人民法庭才能够将政策法令和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正确的处理土改中的问题。”[32]会议总结了这么多,其实一句“也不应站在地主农民之间进行仲裁,而要站在农民方面”就足以概括土改人民法庭审判之真谛,亦足以道尽依赖乃至迷信群众的群众路线在土改人民法庭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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