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刑罚刚性”
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能仅单纯作为一种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处置机制而存在,而应当具有更高的社会规范引导的价值。结合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4](p87)中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分析方法:“在任何集体行为中,行为者是根据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的利益进行决策的。当个体的潜在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个体参与集体活动;反之则不会参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策略之一,刑罚除了有效惩罚罪犯以外,还应当关注对于未来群体性事件的警示效果,增加潜在犯罪人的心理成本。
针对目前出现的一些暴力型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事件中的少数黑恶势力,应当坚决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从刑法规范引导价值的层面来看,严惩此部分人还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暴力传染与暴力示范效果。“群体是刺激因素的奴隶,传染的现象,也对群体的特点起着决定的作用,同时还决定着它所接受的倾向。”[5](p3—10)群体性事件演化为进入暴力阶段,很大程度上是少数黑恶势力针对集体无意识的群体予以暴力煽动的结果。在此问题上,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从心理学的视角对群体心理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感染理论”,认为在群体性事件中,当群体情绪到达某个顶峰时,个体心理会发生极端性的变化,并使得个体失去控制自我的能力,某些暴力行为可能由此得以鼓励并传播,并最终产生残酷、野蛮的暴力犯罪。[6](p542—543)在勒庞看来,个人在加入群体性活动后,个人独立的人格就会逐渐丧失,取而代之的,是无意识的群体性人格或者说集体性的无意识,在这种状态下,其感情与思想极易受到来自他人的暗示或干扰,尤其是暴力干扰。而这恰恰是一般群体性事件演化为暴动事件的来源。
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少数黑恶势力以及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个人,应当通过刑罚手段增加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并通过先例的树立与媒体的宣传,发挥示范性与警示性作用,使得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发动人群意识到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后果,从而间接干预这些潜在发动者的心理模式和期望判定,并改变其行为方式,从而减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能。
(三)从严治腐应当是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中的必要内容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总是有着实质的利益冲突,尤其是有权者和无权者的利益冲突。”[7]我们在强调对具有合理诉求的民众发扬刑事政策“柔性”功能的同时,也应当着力重塑公正中立的政府形象,以在更长远的未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能。就目前而言,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所指向的是地方政府,例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事件,这是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明显信号。而其中某些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知法犯法,造成公众对于政府形象的认知呈下降态势。这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与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只有建立有效的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贪污腐败行为,才能使民众重拾对于政府公信的期待,进而从根本上铲除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