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的精神塑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着力,体现在严格、公正、廉洁等几个方面;若是从司法的行为方式和基本准则入手,则应当体现为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等几个方面。
理性执法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自身目的的认识是清醒和恰当的,并且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也是正当的和合理的,或者说,司法理性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自身行为有着良好的控制,其司法活动符合正义的标准和要求。司法是为和平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提供的机制,有着保障自由、富于民主精神的司法机制的国家必然是理性国家,它可以以较小的代价达到统治的目的。在一个理性的国家,权力必须与正义相结合,成为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防止权力的行使反过来损害正义的实现。理性执法体现了民主、法治和自由的价值并发挥着维护民主、法治和自由的功能。理性执法的对立面是反理性执法,反理性则意味着逆理性而动。司法活动中的反理性司法常常体现为:先入为主,不能做到兼听则明;在权势面前缺乏司法应有的风骨,只唯上不唯实,不能坚守法律原则与立场;忽视他人自由权利而使司法成为自由权利的对立面;迷信盲从所谓“科学证据”而失去明辨力;不尊重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而昏聩司法;对任何来源的监督和制约都表现出强烈的敌意,缺乏反省能力;明知司法不公而仍然拒不纠正,等等。检察机关理性执法,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极力避免受到反理性司法习惯的侵蚀和干扰,自觉接受司法理性的指引,努力履行好职责,防止司法中的昏庸、昏聩和昏乱。
平和执法是对检察机关司法所持基本态度的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对法界同仁、诉讼对手、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一般民众保持尊重,执法态度应当诚恳、谦和,保持耐心和善意,反对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和蛮横无理的执法态度。权力容易滋生傲慢,与平和执法相对应的是专横司法,专横暴戾的司法机关给人们带来的只能是恐惧感。与之不同的是,现代优良司法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一般民众不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而是认为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都来自人民,应当时刻保持谦逊,不能飘飘然乾纲独断、傲傲然言行出格。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要使人民产生由衷的信赖,就应当祛除官僚习气,以平和心态处理形成诉讼的社会纠纷,即使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保持温和、尊重态度,不应当作风霸道,给社会不良的观感。
文明执法是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理应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文明是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具有的优良属性或者说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对于司法来说,文明体现为司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和行为方式具有相当的修养和良好的自我约束。检察机关具有自身的职业伦理和司法礼仪,遵守这些伦理并按照检察官司法行为规范要求行事,就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不仅如此,司法文明还有更高要求,那就是司法应当尊重人及其存在的价值与尊严,我国宪法规定并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这一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不尊重甚至践踏人权的司法是对整个世界文明的蔑视与挑战,文明执法则体现了与世界文明的协调一致。这里需要指出,司法是从野蛮到文明发展而来的,司法是否文明,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文明水准的重要指标。检察职业与其他法律职业一样,素来被看做高尚职业。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尊重和严格执行优良法律是对检察机关的角色期待,祛除野蛮司法的遗迹,将自身与野蛮划清界限显然是每一个检察官的良知与道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