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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护的视角看农民工劳动权的侵害

从权利保护的视角看农民工劳动权的侵害


王群


【摘要】本文以解析农民工与劳动权,探讨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为主旨,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有关原理和观点阐述农民工产生的时代、社会背景,以及农民工劳动权得不到保障的现状,从法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角度求解农民工劳动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权利保护
【全文】
  

  一、关于农民工


  

  (一)何谓“农民工”?


  

  农民工简称“民工”。辞海解释“民”时指出,古代泛指被统治的庶人。孟子有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反映了孟子朴素的民本思想,也为历代数位开 明君主引以为治国经典,但数千年来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相反的结果:民最轻。辞海还解释说,古代的“民”,本意即是农民,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农业经营收入的劳动者。工,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在这里,“农民”是一个身份概念,“工”是职业概念,即职业为“工”的“农民”。


  

  农民工也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个称谓也很好地解释了农民工的含义:离乡进城做工的农民。这一称呼最早出现在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的战争年代,那时大量农民或自发或被动员组织起来,从事整修道路、运输军粮、护送伤员等工作,为战争的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民工的光荣称谓也随之家喻户晓。解放之后,农民重新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民工这个称谓也走进了历史。直到1984年,国家政策放开,农民可以自行解决口粮,农民才离开乡村涌入城市,赚钱谋生。民工又重新活跃起来。


  

  现在关于农民工的概念,虽有各种不同说法,但大同小异,指那些仍保留农民的户籍身份,在农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但已经完全或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主要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打工、经商以及其他服务行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二)农民工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农民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初期为了适应工业化建设的需要,我国曾允许过农民进城,大量农民取得了城镇居民身份。但这也造成了城市压力过大,失业人口增加,农业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从此户口如天堑一般横亘于城乡之间,使我国城市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水平低下,贫困人口众多。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的序幕率先从农村拉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农产品和农村劳动力开始出现剩余。恰逢此时,乡镇企业开始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进入乡镇企业。仅1983年至1988年的五年间,乡镇企业就容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这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模式被称为“离土不离乡”。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所首次对农民工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其成果发表在《社会学通讯》(现《社会学研究》的前身)上,第一次使用了“农民工”一词,之后这一名词被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使用,成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固定称谓。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对劳动力需求旺盛。国家政策开始允许农民在不改变身份和城市供给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开始“离土又离乡”的大规模跨地区流动。这一时期直到1989年,农民工数量已达到3000万人。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开创了新局面,农民工外出就业也达到了新高潮。199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达到6200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有2200万人。90年代中后期,由于城市劳动力就业形势严峻,农民工增长数量一度放缓。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近5年来以年均600-800万人的数量不断增长。2004年,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按照不同方法对农民工的数量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对这三个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方法的分析,综合各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认定当前我国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如果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计算在内,总数为2亿人[1]。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庞大群体。


  

  “农民工是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乡镇企业崛起之后,中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创造,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又一伟大创举。”[2]一方面,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另一方面,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农民工将发达的城市与落后的乡村联系起来,使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源和生产力布局得到优化,不仅促进了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协调、融合发展,更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进行。


  

  二、劳动权的基本问题


  

  劳动权理论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基石。在国内,有关劳动权问题的研究与实践,无论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开展得比较晚。自上世纪90年代之后,学界才陆续开始关注劳动权理论的研究,有了一些关于劳动权的著述。但以偏重于劳动权及其权利保护的介绍为主,散见于一些论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文章中。总体上来讲,劳动权理论仍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弱项,至今学界在在劳动权的性质、概念、内容上多有争议。而基本理论问题不解决,便无法在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这里对劳动权的基本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


  

  从历史的维度重新考察劳动权的发展脉络,对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劳动权的本质、研究劳动权的保护机制大有裨益。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以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背景,人权发展为母线,人类权利意识的提高为重要推动力量。


  

  (1)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基础


  

  人类社会早期是没有所谓的劳动权的。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之后,劳动权作为以劳动相关的权益为内容的人权,成为劳动者在法律上人格的独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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