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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保护的视角看农民工劳动权的侵害

  

  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等,并不是与义务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不对等。这是由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人权原则决定的。劳动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并不意味着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将义务强加上去也是一厢情愿的做法,劳动本身无法实现这种强制性。在宪法上将劳动同时规定为权利和义务,必然会导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题的混淆,给宪法实施造成困难和混乱[15]。


  

  (2)劳动权是社会权


  

  劳动权是生存权类型的社会权,同时又是发展权。这也是学界的普遍观点。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权是由公权干预和保障,以实现私法关系实质争议价值目标的一种社会权[16]。


  

  说劳动权是生存权,是因为生存是人类的首要追求,生存权是所有其他权利之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权利的享有都成为空谈。劳动权内容中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权等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功能,那就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因此,劳动权属于基本人权中的生存权。


  

  同时,追索劳动权发展的轨迹,还可以证明,劳动权是典型的社会权。所谓社会权,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权利性质,同时又超越了公法和私法各自调整范围,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权利范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保护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劳动权是不折不扣的私权,雇主和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对方,并决定劳动报酬,甚至解约。这看起来貌似公平,但由于劳动力市场总是供过于求,使得劳动者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触发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造成社会动荡,经济萧条,工人和农民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造就了资本主义繁荣的自由主义受到怀疑,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制度和契约自由受到挑战——因为它们已无法解决社会矛盾。在现实因素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自由和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强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弱者的社会地位。这个过程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的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适当干预转变。在此过程中,劳动权保护和社会权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就成为必然,社会权由此诞生。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权的发展经历了一条从强调个人利益、注重自我调节、仅靠私法保护到强调社会利益、注重政策性平衡、依靠公法和私法要素相结合的社会法保护的道路。在现代社会法背景下的劳动权,自然属于社会权的范畴。


  

  另外,“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17]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同样属于基本人权。发展权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基础。劳动权是个人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劳动报酬权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使劳动者能够从事社交、娱乐等活动,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个人发展;职业培训权使劳动者不断掌握更高效的劳动技术和工作方法,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等等。如果说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是劳动权的初级理念,那么促进人的发展则是劳动权的高级理念。前者着眼于现实利益的满足,后者则反映了人们对于理想利益的追求。两者都是劳动权的不可或缺之意。


  

  不可否认,劳动权中的确包含了劳动自由的内容,具有自由权的某些性质。如职业选择自主权、职业变更自主权等方面的内容。但不能据此就将劳动权认定为自由权,更不能据此否定其社会权的属性。


  

  (四)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述,劳动权的内容,最初仅包括工作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后逐渐向广义的劳动权转变。随着社会分工和公司等劳动组织的发展,个人劳动权逐渐发展到集体劳动权。劳动权本身也从最初的体力劳动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领域,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的权利集合。


  

  劳动权的内容是由人类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一般来说,劳动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劳动争议权、职业培训权、民主管理权、社会保障权。


  

  (1)工作权。工作权即狭义的劳动权,也称为就业权,内容包括获得职业权、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获得职业权是劳动者请求国家提供工作岗位和对抗雇主非法解雇的权利。前者是公民的积极权利,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劳动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并在劳动者失业时提供救济;后者是消极权利,指劳动者在遭到雇主的非法解雇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司法救济来保护本人的工作机会。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从事职业劳动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和何时从事职业劳动等,反对行政安置和强迫劳动。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就意味着不得以上述因素为理由歧视劳动者。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工作权乃至劳动权的核心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重要基础。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工作权行使的自然结果,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按照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与获得报酬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而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获得的报酬在价值数量上必须相符,即提供了多少劳动,就获取多少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二者价值数量上不符,也不是完整的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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