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劳动争议权。劳动争议权是指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劳动事项发生分歧时,劳动者采取一定手段进行争议和和提请进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权除了提请调解、仲裁、诉讼的权利之外,还包括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后者的基本形式是罢工,除此之外还有集体体制和纠察。
罢工是劳动争议尖锐化和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团体行动。罢工既可以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争取维护劳动者的集体利益,又可以促进劳动权利实现,使劳动法得到顺利实施。
改革开放前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政治自由都规定:“公民有言论、通讯、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现行的1982年宪法取消了罢工的自由,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更没有对罢工权做出明确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公民不享有罢工权,罢工在我国是非法行为。此种认识不妥。
首先,没有规定罢工权的理由在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占主导地位。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国家、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工人完全可以不通过罢工解决劳动争议。罢工既损害企业利益,同时也损害劳动者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但是,当今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公有制之外,非公有制和股份制经济等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劳动者的权利观念大大增强,劳动合同成为缔结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形式,这些都为罢工权的法定化奠定了基础;其次,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资矛盾时有激化,劳动者罢工现象已经出现并日益普遍化。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罢工权,因此处理罢工问题无法可依。从这点上来看,立法已严重落后于现实,因此加快罢工权的立法进程实属必要。
美国学者哈罗德·伯曼认为:“把无组织的人组织起来成了工会工作者的信条。罢工、抵制和纠察队是他的首要武器。如果没有权利使用这些经济武器,工会活动和集体谈判便没有多大用途,因为虽说在谈判时可设法说服对方,但‘自愿’协约的执行几乎是没有不要经济力量作为后盾的。”[22]劳动者不享有罢工权,工会和集体协商就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劳资矛盾会更加突出。因此,我们应从我国实际国情和需要出发,加快罢工权立法,通过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使劳动者真正享有罢工权。
(8)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掌握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劳动技能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和技能,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意义。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另外,劳动者如果不经过培训,不仅难以掌握工作的技术要领,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且有时甚至导致劳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劳动权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职业培训权是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的有效保障和促进。劳动者接受的职业培训和教育,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争取更加优厚的劳动薪资报酬、避免或者减轻劳动事故和职业伤害。
职业培训权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国家和社会主要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培训。就业前培训能否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改善就业状况,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制度,以及对职业培训、教育的投入程度。从理论上来讲,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大投入,提高职业培训水平、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满足劳动者需求,但由于国家和社会职业培训义务的履行本身难以确定一个量化的标准,而且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权中的非诉权利,因此就业前培训具有总体上滞后、灵活性和针对性不足的缺点。
在职培训劳动者就业之后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在劳动者上岗之前,用人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劳动者上岗之后继续接受职业训练和教育,虽然这种培训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付出一定经费和时间的代价,但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对职工进行在岗职业培训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在相同时间内创造更多价值,因此许多企业都将对职工进行在岗培训作为一项企业制度固定下来,并规定了量化标准,即一年或一月之内不得少于多少小时等等。与就业前的国家社会职业培训相比,在职培训的实现程度正在逐步提高。
(9)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就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在公有制企业中,职工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民主权利。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职工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奠定了切实的物质基础。
于此相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权,怎样行使民主管理权,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首先,从内部关系来看,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的缔结,将各个劳动者纳为自己的一分子,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作为企业一分子的劳动者当然有权关心和监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这种监督和管理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民主的要求;其次,在充满风险的市场竞争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决策、损益情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的得失,两者休戚与共,所以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也应当享有适当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权。只是这种民主管理权的享有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效率。现在,许多企业通过发行内部股份,使本公司员工持股来增强公司的整体性,扩大民主管理的参与范围。由此来看,民主管理权必将发展成为劳动者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