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雇主和用人单位来讲,虽然也有个别具有现代管理理念、质量意识的企业给农民工提供培训机会,但这部分企业有的也要求农民工自己缴纳部分甚至全部费用,将培训责任推给农民工。何况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这使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成为空中楼阁,遥不可及。
另外,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事技术性手工操作,大多数企业为节省费用而压缩培训周期,只对农民工进行基本技术培训,在技术尚未完全掌握或还未熟练的情况下将农民工推向工作岗位,导致农民工在操作过程中很可能发生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甚至死亡,成为巨大的生产安全隐患。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地劳务输出部门在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招生异常火爆,农民工接受培训和教育的人数迅速增长,但与上亿农民工的总数相比,比例还很低,还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
(八)民主管理权被忽视
从农民工自身来看,农民工自身民主权利意识低,觉悟不到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只关心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也不愿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从组织层面上来看,农民工几乎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企业中的工会很少吸收农民工的代表,本身也很少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经营管理决策;从企业方来看,长久以来形成的对农民工的歧视使企业认为,农民工只是用来创造利润的劳动工具。在他们眼中,农民工没文化、粗鲁,甚至低人一等,在企业中根本没有发言权;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国家并没有明确赋予农民工工人阶级的地位,农民工是“农”还是“工”的身份至今仍存在争议,一方面,农民工一年中绝大部分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的工作与工人相同,并以工资为收入来源,已经与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有了明显区别,但农民的身份、农业户口、劳动人事制度等又阻碍着他们彻底脱离农村、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他们是城乡双向的边缘人群。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地位,享受不到真正的工人阶级待遇,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成为“失语”的一个阶层。
现实中,这种长期无权的现实似乎已经让农民工麻木了,鲜少有农民工就此方面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这种不公平待遇也已经被社会、用工方接受,并认为“农民工”非平等待遇再正常不过。
(九)社会保障权缺位
农民工承担着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险、毒的工作,拿着比城市职工少得多的薪水,却得不到平等的国民待遇,被社会保障体系排斥在外。由于没有城镇户口,也就没有资格享有城镇福利和救济。他们与城镇职工在工资福利、住房补贴、社区服务等方面明显不同。在社会保险方面:
第一,失业率高,且失业保险参保率低。农民工只能在工资低、条件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就业,由于长期供过于求,农民工失业率很高。再者农民工不属于任何组织,得不到失业救济。根据调查,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仅为10.3%[32]。另据清华大学教授调查,高达63.5%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过失业的经历。在失业期间,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积蓄度日,14.6%的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务农,没有得到任何组织的救济[33]。
第二,工伤保险不容乐观。农民工多数就业于危险、有害的行业,缺乏安全保护,伤残事故时有发生。据调查,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为31.8%[34]。由于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工伤保险,使得及时发生劳动伤残事故也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使赔偿也是与企业主私了,赔偿数额极低。这样,一方面,农民常常因缺乏社会保障而成为工伤主体,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水平和安全教育有限,还往往成为事故责任者,同时受到身心和物质财富的巨大伤害。
第三,医疗保险参保率低。常人生病,在所难免。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从事的工作,大多会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容易诱发职业病,而且通常难以彻底治愈。但从全国来看,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10%左右[35]。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由于收入有限,他们生了病大多选择硬挺,无法坚持了才去花钱看病。但花钱也是自费,用工单位只支付一般性的医疗补偿,巨额花费往往让他们生活陷入困境。
第四,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生育保险空白。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个别地区可以达到20%,生育保险则基本未参加。
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用工单位难辞其咎。用工单位不给或者只给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只买一种保险。另外,大多数用工单位都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导致合同签订率低而且不规范;或是在某些高危险性行业中,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规定事故责任自负。种种原因导致农民工维权艰难。
另外,由于目前的城市救助+只针对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享受不到“低保”以及其他任何救助。
【作者简介】
王群,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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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即文艺复兴(Renaissance),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ce law),宗教改革(Reformation)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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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1930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0年通过)均有此规定。
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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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庆福、李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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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蔡眆《为什么城市持续歧视外地民工》,载 2000年6月23日《经济学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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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参见王舟波《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15期。
参见李强《社会学的“剥夺”理论与我国农民工问题》,载《学术界》,2004年第4期。
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第205页。
参见朱力《群体性偏见与歧视?—农民工与市民的摩擦性互动》,载《江海学刊》,2001年第6期。
参见穆之、王如晨《无锡松下镉中毒传言引发停工 隐瞒超标事实?》,载 2007年1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参见舒迪《农民工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载 2004年7月8日《中国政协报》。
参见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参见舒迪《农民工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载 2004年7月8日《中国政协报》。
参见华迎放《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关于农民工情况的研究报告之五——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 2005年8月15日《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