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云南省德宏州公安机关利用软件监控在网上寻找运毒人员贩毒的QQ号的活动情况,根据查找IP地址,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从而使该案成功侦破。[6]
(二)手机网络
截至到2007年11月底,我国手机用户超5.39亿,手机短信发送量达5350.8亿条[7];截至到2008年年底,我国手机用户超6.4亿[8];截止2009年12月,我国手机用户数达到7.26亿户[9];截至到2010年12月底,我国手机用户规模己达8.59亿人[10]。截至2010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较2009年底的2.33亿增加6930万人,同比增长29.6%[11]。截至2011年二季度末,我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1亿户,其中,手机用户达到9.2亿户。[12](见“图3:中国手机用户和手机网民规模”)
2005年11月1-30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开展打击手机违法犯罪的活动,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举报信息10.7万余起,其中,属于此次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工作重点范围内的就有8.5万起,9700部涉案手机被依法采取停止通信服务的措施,108个涉案银行账户被冻结。
图3:中国手机用户和手机网民规模
目前,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群发器的点对点的违法犯罪信息的发送,是警方与通讯运营商监控的难点。虽然通讯运营商对短时间内发送大量短信的手机号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监控,但由于个人通信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通讯运营商并不能对短信的内容予以监控。
三、虚拟空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
虚拟空间是数据模拟化的空间。犯罪分子在实施虚拟空间犯罪时往往通过修改虚拟空间的数据来达到其犯罪的真正目的。虚拟空间的犯罪行为可表现为非直观性,犯罪对象也可表现为非直观性,甚至就连危害结果也表现得不明显。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三者的非直观性直接导致了虚拟空间的犯罪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可利用虚拟空间的资源进行犯罪联络,如:微信、MSN、飞信、手机短信等,这样就减少了实际“碰面”的机会,不易被公安机关发现。虚拟空间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甚至是发现不了犯罪,从而导致虚拟空间犯罪黑数高。
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过使用暗语、“黑话”等方式在虚拟空间发布帖子或留言,然后使用MSN、微信、手机短信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联络,实现并完成了双方在不见面情况下的毒品犯罪活动,即利用虚拟空间这一平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