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手段滞后,难以实现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
虚拟空间涉毒犯罪是伴随着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一种高科技、智能型犯罪,从技术层面来说,打击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的本质就是公安机关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及通讯技术与毒品犯罪分子进行的通讯网络较量和对抗。由于通讯网络系统自身的技术限制和安全漏洞,特别是目前我国通讯网络系统高端核心技术缺乏自主,信息网络安全可控能力不强,并且相关的信息安全监管起步较晚,因此,其技术手段滞后于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形势发展的现象相当突出。由于虚拟空间犯罪具有瞬时性、广域性、技术专业性、时空压缩等特点,因此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取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目前,由于公安机关的“网络警察”队伍组建时间不长,其缺乏实战经验,技术力量也较为薄弱,因此,难以对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OICQ群、网络视频及通话、网络点对点传输技术等网络新应用的普及,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迫切需要管控技术手段的更新与发展。
六、加强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对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合力
对虚拟空间的管控涉及行业管理、安全监管、意识形态控制等多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工程,应当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从发,将其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文化、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政府新闻办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互联网行使管理权。这些职能部门在互联网管理领域具有公安机关无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历次公安机关开展的互联网安全管理专项行动中,他们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他们也是国家禁毒委的成员单位,可以说,这些部门是虚拟空间涉毒阵地控制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应与文化、工商、教育、信息产业、政府新闻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交流与协作,让各职能部门都统一思想,在认清各自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争取最大的配合与协助,以便公安机关开展虚拟空间涉毒的阵地控制。
(二)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应为虚拟空间的涉毒阵地控制做好服务
一是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要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虚拟空间涉毒的网站、聊天室等的发现机制,为净化虚拟空间的社会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例如,中国万网[15]在2009年12月的全国互联网违法信息和域名整治专项行动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对在中国万网注册的200多万个域名进行了排查,关闭涉嫌钓鱼网站、侵权盗版网站等违法网站1383个,查封涉嫌低俗及淫秽色情内容的域名735个,删除低俗信息400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