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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反倾销直接诉讼中的临时救济措施

  

  三、余论


  

  总起来看,对不服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弱势私人主体来说,临时救济制度徒具形式意义,实为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法律摆设。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人更为不利的是,欧盟普通法院与欧盟法院在审理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案件时只对申请人之临时申请做出处理,而有关诉讼费用事项通常是留待负责审理直接诉讼案件的法庭裁决的,[16]所以,即使其所提临时救济措施申请被接受了,但只要当事人在直接诉讼中最后败诉,除直接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外,其还要负担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对反倾销措施中的欧盟进口商和下游工业用户等弱势私人主体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项经济负担。这在欧盟反倾销行动涉及到的不同私人主体之间造成了非常不公平的效果,使得在反倾销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本来已经得到超强保护的欧盟生产商及其所属产业在诉讼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而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国被诉倾销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和欧盟进口商、中间贸易商、下游工业用户、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被动,临时救济措施机制对后一类私人主体而言,几乎无任何实际积极意义。


  

  在对欧盟反倾销法律不做重大修订的前提下,为改变欧盟现行反倾销直接诉讼临时救济措施制度的过于苛刻性及由此造成的不公正状况,欧盟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应当降低反倾销直接诉讼临时救济措施申请须达到的“紧急性”举证责任要求,并且在进行“利益平衡”标准分析时,放弃对欧盟生产商或其所属产业利益在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名义下的重复保护,至少实现程序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然而,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乌云未散,债务危机的阴霾接踵而至且有迅速蔓延之势,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已经成为欧盟对外频频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主要手段。况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人们从欧盟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中看不到明显的改变迹象。因此,无论是来自中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还是欧盟的进口商、中间贸易商、下游工业用户以及普通消费者,均不应对欧盟反倾销直接诉讼中的临时救济措施机制抱有过高的期望和幻想,更不应被该机制在适用于欧盟生产商或其所属产业所提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方面的表面严格性和公正性所迷惑。


【作者简介】
朱丁普,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Article 58,para 1,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 83,30 March 2010,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pp 210–229.
See also,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Nice version)Articles 242,243,39.57(2)60(1).
Rules of Procedures of the General Court,as last amended on 24 May 2011,Articles 104–110;also,Rules of Procedures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as last amended on 24 May 2011,Articles 83–90.
Joined Cases 24 and 97/80 R,Commission v.France[1980]ECR 1319,at 1337.
该两款规定在文字表述内容上相同,均为“本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应当说明程序案由、造成紧急性的详细境况、构成所申请临时救济措施之初步正当性的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理由”。这里的“本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即为申请人作为起诉人(或原告)正在初审法院或欧盟法院对欧盟反倾销机构的某项措施提出质疑过程中所提出的关于暂停实施该措施的申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关于采取其他任何必要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
See,e.g.,Case C-280/93 R,Germany v.Council[1993]ECR I–3667,para 29;Joined Cases C-239/96 R and C-240/96 R,United Kingdom v.CommissionECR I–4475,para 67.
英文文献通常将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原《欧共体条约》第230条)提起宣告无效之诉等直接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起诉方”(applicants)。考虑到中文中相关法律术语的使用习惯,本文将那些虽然已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认可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称为“起诉方”,而将获得承认具有原告资格的起诉方称为“原告”。
Case 69/89 R,Nakajima All Precision Co.v Council[1989]ECR 1689.
Case C-358/89 R,Extramet Industrie SA v Council[1990]ECR I–431.
Case C-6/94 R,Descom Scales Manufacturing Co.Ltd v CouncilECR I–867,paras 16–18.
Case T-2/95 R,Industrie des Poudres Sphériques v CouncilECR II–485,paras 31–33.
Case T-213/97 R,Eurocotton v.Council[1997]ECR II–1609.
Fernando Castillo de la Torre,“Interim Measures in Community Courts:recent trends”,Common Market Law Review,44(2007),pp 318–324.
Case 77/87 R,Technointorg v.Council[1987]ECR 1793.
欧盟生产商及其所属产业在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方面取得成功的一个案例是:2001年6月16日,欧洲铁矽产业联系委员会及所属三个欧盟生产商就欧盟委员会关于终止对来自若干第三国铁矽进口的反倾销程序的“第2001/230号决定”向普通法院(时为“欧共体初审法院”)提起宣告无效之诉(Case T-132/01,Euroalliages and Others v.Commission[2003]ECR II--2359),同日,又以单独文件提出关于暂停该决定实施并采取其他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同年8月1日,普通法院认为宣告无效之诉原告的临时救济措施申请符合批准条件,遂命令对来自有关第三国的铁矽进口实行登记,但不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保证金(Case T-132/01 R 1,Euroalliages and Others v.Commission[2001]ECR II–2307)。8月1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公告形式将此命令通知了成员国和有关利益方(Official Journal,C 229,14 August 2001,p 12)。10月11日,欧盟委员会对普通法院院长令不服,上诉至欧盟法院。12月14日,欧盟法院院长令将普通法院院长令撤销,将申请案发回重审(Case C-404/01 P(R),Commission v.Euroalliages and OthersECR I–10367)。次年2月27日普通法院院长令以不符合批准条件为由,驳回了宣告无效之诉原告所提出的临时救济措施申请(Case T-132/01 R 2,Euroalliages and Others v.CommissionECR II–777)。
唯一的例外情形是,欧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决定直接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的,其应当对包含案件在欧盟普通法院审理阶段在内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一并做出决定。See,Article 122(2),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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