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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统率全局作用

  

  依宪平衡立法的三个维度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切实解决立法中不平衡的问题。这种不平衡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质与量的不平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大家的基本共识。通常意义上说,立法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质,一个是量。从量上看,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法律,这些法律足够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质上看,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把两者关系处理好,不能为强调民主性而牺牲科学性。


  

  公民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扩大公民参与,首先是贯彻立法程序公开的原则,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和参与立法过程,提出意见,新闻媒体也应该客观全面地报道立法过程。


  

  扩大公民参与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对民主的立法机关而言,信息资料的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工作的实效性。公开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能够使审议过程透明化。对公民而言,通过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不仅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立法、了解立法,使他们真正感受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更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使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从学术研究的意义上说,公开立法文献,有助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避免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


  

  立法本质上是利益的博弈与分配,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也要处理好部门立法、专业立法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立法要想完全摆脱部门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对待和处理部门利益,将部门利益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共识,使部门利益获得不同主体的普遍认同,使立法中反映和体现出的利益具有多元化。实践中,有的地方实行立法招标制度,有的地方实行立法回避制度,还有的地方组建立法专家库,让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甚至请他们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改变了过去部门立法的主体单一、渠道单一的状况。


  

  为了确实保证公众的立法参与,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预告制度。实施立法预告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加强特定领域的立法,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今后,我们应该在总结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立法预告制度。立法预告是对立法规划的深化和发展,通过立法预告,将立法理由、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事先作出较为详尽的说明,使公众能对立法的基本情况有事先的认识和把握,对立法的必要性产生认同,引导他们在预告期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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