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认为,《威斯特伐伦和约》之后,欧洲历史开始了一个新的时代——不是由宗教,而是由民族国家的国家至上原则(主权原则)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新时代。虽然哈贝马斯改变了对现代性政治话语的时间定位,但他对现代性的理解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也就是说,他依然强调,现代性是一个世俗化的断裂过程,解神秘化构成了现代性的无穷源泉。这样,在哈贝马斯那里,民族国家和个人主义、新教伦理等一道,构成了现代性的核心范畴。
二、哈贝马斯的民族国家批判
民族国家既然构成了现代性的核心范畴,也就必然要成为现代性批判的主要对象。如果我们可以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看作是对现代性的批判和重建的话,那么,作为其交往行为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哲学,则主要是围绕着对民族国家的批判和重建而逐步演绎起来的。
哈贝马斯并没有给出他对于民族国家的具体定义,而是通过对民族国家的分类向我们展示了他对于民族国家的独特理解。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民族国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从国家到民族,即先有国家,后有民族,如法国、英国,而最典型的是美国;(2)从民族到国家,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由于国家的形成非常滞后,故又被称为“迟到的民族”;(3)后殖民的民族国家,主要指亚非拉殖民地国家,他们都是通过反殖民化运动而获得独立的;(4)后集权主义的民族国家,主要指共产主义政权结束以后的国家,如苏联、南斯拉夫地区等;(5)前现代的民族国家,就是指中国。哈贝马斯认为,中国还不能说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或者说,作为一个民族国家,中国还没有彻底完成其现代转化。
吉登斯在其《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也对民族国家有过详细的分类。他认为,民族国家是和暴力——即军事力量,或者说和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三十年战争”以一种暴力的形式促使了民族国家的发生,此后,民族国家所遭遇的一切也都与暴力息息相关。由此出发,吉登斯把民族国家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即古典的民族国家、殖民化的民族国家、后殖民的民族国家及现代化的民族国家。
把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的不同分类对比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之间有着一致,也存在着分歧。一致之处包括:首先,他们都主张战争或其他暴力机器是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动因。其次,他们都多少暴露出了欧洲中心论的立场,比如在对待中国的问题上,要么置之不理(吉登斯),要么认为中国还称不上是一个民族国家(哈贝马斯)。而分歧则在于,吉登斯把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仅仅还原到暴力上面,因而提供出来的实际上是一种工具主义的民族国家范畴;哈贝马斯则认为,暴力只是民族国家发生和发展的外在动因,民族国家还有着自身的内在动因和内在逻辑。具体而言,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国家是对历史挑战的一种回应,是一种解决欧洲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