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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一种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

  

  在欧洲范围内,“三十年战争”造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发生,但民族国家到了18世纪才真正定型,并留下了清晰的发展脉络:民族的国家化和国家的民族化。现代性的发生标志着民族由贵族民族向人民民族转变,也就是说,民族变成了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安德森语)。国家的主权也由封建主权向人民主权过渡,这样逐渐形成了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家层面,负责行政管理和税收,在这个层面上调节人际关系的是公法;另一个层面是市民社会,在这个层面上调节人际关系的则是私法。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民族国家奉行两个基本原则,即内政原则和外交原则。


  

  搞清楚民族国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之后,问题的重点自然也就转移到了对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和现实挑战的分析上面。哈贝马斯发扬他一贯的“折中”做法,首先对民族国家的成就予以充分的肯定,然后再逐步揭示民族国家的问题,由此展开他的批判和重建的思路。那么,民族国家到底取得了哪些成就呢?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在于解决了个体的团结问题,而且是在两个层面上同时解决了个体的团结问题——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在国家层面上,民族国家为现代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4],让个体树立起了作为公民的政治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国家提供了两样东西:一是政治参与,二是公民资格。而在社会层面上,民族国家则让作为私人的个体得到了团结,并让他们树立起了共同的文化认同。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民族国家的确留下丰厚的历史遗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公民资格和人民主权。公民资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法律方面的内容和社会文化方面的内容。从政治法律角度来看,公民资格是指公民身份的确认,也就是确保公民享受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文化因素来看,则是指公民在文化上对这个民族的归属感。人民主权同样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人权,指一个人作为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公民权,是指一个人在国家层面上享有的权利。人权和公民权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


  

  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国家在取得如此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于是,哈贝马斯转向重点分析民族国家的历史问题,并把问题归结为一点:民族主义与共和主义的紧张关系,也就是民族国家自身的二重性问题。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从民族概念入手。关于民族概念,西方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普遍主义的说法,把民族看成是法律共同体;另一种是特殊主义的说法,把民族看成是历史命运共同体[5]。根据普遍主义的民族概念,一个民族的成员无须考虑他的出身,只要他信仰这个国家的宪法、法律,就可以成为这个民族的成员。而特殊主义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从血缘、文化、语言等一些先天具有和后天无法改变的东西来确认民族属性。对于这两个民族概念,哈贝马斯是强调前者而批判后者,并主张在重建的基础上发展一种“世界主义”的民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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