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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发展的刑法理论研究

  

  从概念上看,“风险社会”既是一个文化层面的认知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层面的反思概念和制度层面的重构概念。[1]11年度,学者们加强了风险社会的刑法观念研究:(1)风险社会的刑法观念转变。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要求刑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要注重事先预防,维护安全秩序。[2]有学者认为,风险刑事法网的有限扩张、风险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刑法前置,较之传统权利义务基础,突破责任原则的刑法制度技术革新,更具实质合理性。[3]有学者认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刑法的因应之策不是基本立场的背离和机能的转变,而是对谦抑性的捍卫与犯罪多元治理的实践。[4](2)风险刑法观下的刑法制度变革。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中,刑法应将危险行为作入罪化处理或者使刑罚提前到来,解决的关键在于合理把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以及犯罪性质的界限。[5]但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保护法益,为此更应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恪守责任主义。[6]


  

  透过上述争论我们可以发现,本年度学者们对风险社会刑法问题的研究存在两个基本分歧:一是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分歧,即能否依据风险社会理论得出当前处于风险社会的结论;二是刑法对策的分歧,即是否要转变刑法观及调整相关的刑法制度。其中,第一个分歧是基础性的、不可调和的,第二个分歧则是技术性的。我们认为,不管依据何种理论,当前中国社会是否处于风险社会以及应否进行相应的刑法观念、制度调整应根据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进行判断。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社会基本稳定,人权保障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部分学者的研究忽略我国的这种现实,并且不恰当地理解了风险社会理论,其所主张的刑法观念、制度变革与现实不协调。


  

  (二)刑法价值研究价值是刑法的根基。2011年度,学者们主要加强了两方面的刑法价值的研究:(1)《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刑法价值。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表明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存在功利主义、报应主义、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四种价值取向。其中,功利主义价值观仍居主导地位,报应主义价值观开始受到重视,民本主义价值观已经得到确立,人道主义价值观得以发扬光大。[7]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价值取向是在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指导下,塑造和完善了关注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的刑法内在品格。[8](2)刑法的基本价值。随着社会风险的加剧,有学者认为,在风险社会,刑法仍然只能担当“最后法”的角色,且只能建立在保障人权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欲以刑法为急先锋以抗制风险,非但不能保卫社会、实现其社会保护的功能,反而会牺牲社会及其成员的权益、丧失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9]


  

  刑法的价值是以法的价值为基础的。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秩序、公平、自由也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应当在秩序、公平和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总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合理兼顾了秩序与自由的价值需求。因此,学者们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和风险社会的刑法价值进行反思性研究是适当的,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基本价值及与之相关的刑法机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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