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86)工商296号文件的函》(发布日期:1993年4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4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的通知
([86]工商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外国企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福日牌电视机内销仍按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执行,统一由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商品调拨通知单》调拨。具体工作由商业部委托福建省商业厅代管。对调出福建省内销的福日牌电视机,各地铁路、民航、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国五交化公司开具的《商品调拨通知单》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