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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向国务院推荐。
  如评审委员(包括行业评审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全权代表出席会议,但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行业组长)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3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委会的审批意见;
  (7)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发布,3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七、国防专用项目

  第二十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项目。
  (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设立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审委员会;
  (二)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推荐特等奖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评审情况。一、二、三等奖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特等奖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授奖。
  凡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申报项目,一律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另行制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备案。

八、省(部委)级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最高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应与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初审工作结合起来。原有的省(部委)科学技术成果奖,均纳入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还应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有关省(部委)级奖励的其它事宜详见《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

九、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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