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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27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20   10   7    5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及奖品、奖金。
  第二十七条 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八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
  第二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报部门备案;
  (二)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必要时由行业评审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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