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
(1986年4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外交部发布)
总则
一、为加强我国与国际科技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水平,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争取国际科技界对我国四化建设的支持,从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应积极慎重而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国际科技组织。
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条件
二、国际科技组织繁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际科技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可有选择地参加:
(一)在相同专业的国际组织中,确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代表性,学术活动内容又比较丰富的国际科技组织;
(二)参加该组织不会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或按我现有政策界线,经过交涉已妥善解决台湾问题的;
由于台湾问题比较复杂,出现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凡难以确定其政策界线的,应事先商报外交部。
(三)该组织的总部设在南朝鲜、南非、以色列以外的地区。
三、如该国际科技组织内有国家会员(或全国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时,应优先考虑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名义加入。
四、国内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基础或确有特殊需要,并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申请手续
五、申请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组织的性质、概况(包括是否涉及台湾问题或其他政治性问题)和主要活动方式;
(二)参加的必要性和理由;
(三)参加该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四)如果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其业务涉及几个部门的,应说明国内几个部门间的协调情况,并确定牵头单位;
(五)会费落实情况。
审批程序
六、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会签国家科委、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抄告国家科委、外交部。参加一般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批,批准后,由国家科委抄告外交部。
七、以学术团体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作为团体会员,由该团体的挂靠部门商中国科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批准后,由国家科委抄告外交部。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技组织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由国内参加该组织的学术团体的挂靠部门审批,并送外交部、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各一份审批件副本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