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参加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作为个人会员的,由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委的科技外事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审批,并抄告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局。
九、凡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聘请我国科技人员担任该组织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或实际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审批,抄告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备案。但我在国内外有声望的科学家在接受上述职务或职称时,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城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抄告国家科委。如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时,可报国务院审批。
科技人员在出席我已参加的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时,被当选为领导职务时,可予以接受,但回国后要向上述审批部门报告、备案。
组织管理
十、凡已参加国际组织的单位或学术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参加国际组织后的日常工作,经常研究该组织的活动内容及情况(包括该组织的多边关系),并把该组织的情况和对参加该组织活动的计划或建议向主管部门报告,抄送国家科委。
十一、出席国际科技组织举办的学术及专业会议,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及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科技外事工作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文件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办理。个人会员出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经费落实情况决定。
十二、出席国际科技组织举办的学术及专业会议后,应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局,抄送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
十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后所得到的资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地方情报单位一份,以扩大使用范围。
会费
十四、凡国家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包括外汇额度和人民币),均由主管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