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技术
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
(1986年4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加强对现有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运用先进技术武装国民经济各部门,是我国“七五”期间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至同外商洽谈与交涉解决有关技术经济纠纷等工作中,档案资料发挥着重要的凭证依据作用。积累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即是当前生产建设的需要,又是国家长远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各级领导,应当把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档案资料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作为贯彻上述方针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不重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的技术档案工作,给正常生产带来了困难,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有的单位引进的技术资料被个人据为己有,下落不明;有的单位档案资料在机构变动中被分散,不能成龙配套;有的工程竣工后,大量档案资料被施工单位带走;有的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缺乏过去的档案资料作依据,盲目施工,造成返工和浪费。这种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散乱、不全的混乱状态,与现代化生产、管理的要求极不适应。这种局面必须予以改变。
为了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技术档案资料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凡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企业,应自始至终地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各企业要有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管这项工作,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重要档案资料如有丢失或严重损坏,要追查有关干部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请各地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档案资料,都应分期分批地向企业档案部门移交,统一管理,不得散失。技术改造项目完成,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竣工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出国学习、考察和谈判人员回国后,应把外商或对方提交的各种资料主动向档案部门登记或归档。对归档不合格的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应责成其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