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年度业绩情况的,也应当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05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于预约日期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4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的(一般指差异在1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五、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三节规定的情形,但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