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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此类公司如披露业绩预告的,应同时披露2003年度相关比较数据。
  六、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4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各一份,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一份;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原件),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一份(原件);
  4、用于网上披露的年报全文的word文件、财务报表的excel文件、相关公告在内的磁盘一式两份;
  5、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公告文稿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纸排版、校对之用。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七、上市公司2004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同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上市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进行提示性披露。
  九、上市公司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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