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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批复


江西银监局:
  你局《关于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继续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请示》(赣银监字[2004]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2006年底之前继续从事买方信贷业务,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请你局督促该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金至人民币5亿元。若届时不能达到增资要求,则不得继续从事买方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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