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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
(银监通〔2004〕84号 2004年9月24日)


各银监局: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外资银行依法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属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银行如开办此项业务,应根据《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银监会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银监会将按照《细则》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对外资银行开办该项托管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银监会负责对外资银行将业务范围扩大到从事该项托管业务进行审批,不负责其托管行资格的审批。外资银行应根据《办法》规定办理获得托管行资格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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