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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 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地法院要注意总结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经验,及时反映审判动态和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将出台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矛盾及相关的行政案件大量增加。这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慎重从事。
  一是要处理好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在审理拆迁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使被拆迁人在诉讼中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酿成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事件,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强化裁判中立观念。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要尽可能避免引起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鉴于拆迁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对于涉及众多被拆迁人的案件,未起诉的被拆迁人可以不追加为第三人,作出的生效裁判对其他被拆迁人、被拆迁关系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低于住宅用房补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参照或者参考。
  五是在诉讼中原则上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拆迁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一些拆迁人为了尽快实现自身的经营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法院为了满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拆迁人的要求而准许先予执行,不仅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授予政府强制执行权,因此,原则上在诉讼中不得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对于农村土地征用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案件也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协调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关于行政案件的协调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原则,是立法之初为避免行政机关因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妥协损害公共利益所作的规定。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行政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已成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还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看,并不排斥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有些国家还建立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协调结案的比例较高。据悉,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草案中也明确提出设定调解制度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并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对于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有较大处分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选择妥善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案。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应当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要求或放任行政机关违法处分行政权力。对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当事人不同意协调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不能诱导或者强行协调。
  (四)关于认真负责地作好涉诉上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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