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发行工作。
10.组织铁路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初评。
11.完成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通过编制竞选或招标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编制合同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签订的编制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编制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编制阶段及进度、经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2.标准发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及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
3.实施中对标准的动态管理等。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划和立项工作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通过需求分析、必要的专家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编制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编制
第十七条 标准的编制一般可按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阶段进行;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或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局部修订标准时,可采用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采用几个阶段编制应在编制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大纲由编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由编制单位根据批复的大纲编写(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标准送审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标准的报批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