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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结算参与机构应按规定分别在客户和自营资金结算账户内存入最低结算备付金,客户和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日末余额均不得低于各自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五、结算参与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在T+1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的,结算公司首先动用其自营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关联交收后仍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的,按其违约交收金额计收违约金,并根据结算参与机构在当日交收时点前申报的违约交收客户证券账户和违约金额,确定相关暂扣的证券。如结算参与机构在T+2补足违约交收款本息和违约金,结算公司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结算公司将于T+3日起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款本息和违约金。如卖出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款本息及违约金的,结算公司可继续处置结算参与机构申报的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资产,直至违约交收款本息及违约金得以全额弥补。
  六、结算参与机构按客户交易席位对应至客户资金结算账户下结算、自营交易席位对应至自营资金结算账户下结算的原则,向结算公司申办席位结算路径变更手续。
  办理结算路径变更的席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已办理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
  2、没有未到期的债券融资和融券回购业务;
  3、没有其他债券结算子席位;
  4、对应的原债券结算主席位无国债债券、企业债欠库;
  5、没有未交收的新股上网申购、市值配售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
  七、结算参与机构申报结算备付金分户前的所有未到期回购属自营业务。结算参与机构如申报将客户回购安排在客户席位上结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笔申报不涉及上述未到期回购,不会造成已有标准券欠库;
  2、该笔申报所涉账户未办理回购登记或回购登记已撤销。
  八、对于同时拥有客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参与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在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客户资金结算账户只能预留其已经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自营资金结算账户只能预留其已经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或托管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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