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
宣传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通知
(1986年5月16日
法(民)发〔1986〕1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和法律依据。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广大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经济审判人员和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
民法通则。要着重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规定,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抓住重点,学深学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开办短训班,分期分批地轮训干部,也可以以会代训。
民法通则的内容牵涉面广,比较复杂,可以请教学和研究部门的同志,以及从事经济、贸易、工商管理、海关、税务、金融、保险、专利、出版等部门的同志讲授和介绍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学习不断深入。
二、结合普及法律常识和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广泛深入地开展
民法通则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依法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通过案件的审理,运用典刑案例,就案学法,以案讲法,同时抓住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刑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扩大办案效果,使
民法通则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宣传要注意准确性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