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我院曾以法研字58号批复答复辽宁、安徽省高级法院:“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故该犯已执行的管制刑期,不宜折抵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在改判时,考虑到被告人已执行管制一年的实际情况,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