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不得直接通过境外外国银行办理进口开证结算业务的通知
([85]汇管条字第755号 1985年10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区、市分局、大连、重庆、广州、深圳、沈阳、厦门分局:
最近,我局发现一些单位跳过国内银行,直接委托国外银行办理进口开证和结算业务,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这不但在政治上给国家带来了不良影响,而且,在经济上也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如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同美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签订了一千万美元的透支合同,作为办理进口开证的流动资金。开证时,由该公司填写申请书直接邮寄或电传委托香港的外商银行开证,并由开证行单到议付。该公司在货到后,将贷款、开证费和议付费汇还开证行。仅在一九八四年,外商银行就通过该公司拉走国内进口开证业务五十余笔,金额达一千二百五十多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