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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调整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4年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1年第36号公告)中个别货物进行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调整表


┌─────────────────────┬┬───────────────────────┐
│ 调整前                  ││调整后                    │
├─────┬───────────────┼┼──────┬────────────────┤
│ 编码  │ 货物名称           ││编码    │货物名称            │
├─────┼───────────────┼┼──────┼────────────────┤
│3825900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38259000.90 │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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