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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的通知
(汇发[2005]5号 2005年1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1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口岸中心”)运行以来,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为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的合作与配合提供了技术可能。随着电子口岸中心数据量的不断增大,其设备承载压力日益显现。为提高电子口岸中心运行数据库的运行速度和数据承载量,电子口岸中心拟于近期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清理。为配合电子口岸中心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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