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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东省辖内试行《广东省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批复[失效]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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