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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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