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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 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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