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外汇额度调拨手续的补充通知
([86]汇管中字第238号 1986年4月9日)
中央引进国外智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委、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民航局、商检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
根据[85]汇管中字第942号《
关于外汇额度调拨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为简化程序,方便各单位及时办理外汇额度的调拨,现决定对各类外汇额度的调拨手续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类外汇额度的调拨(包括各种中央专项外汇、季度外汇、中央非贸易外汇和贸易、非贸易留成外汇以及其他非协定和记账外汇额度),凡一次办理同类外汇额度的调拨在五笔以上时,一律改“使用调拨单”方式为“通函拨汇”方式,办理调拨手续。
2.办理“通函拨汇”的具体程序是:
(1)有关公司或单位办理拨汇时,请参照“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予拨1986年出口商品经营费外汇额度的通知”(格式附后),草拟拨汇通函及外汇额度附表。
(2)有关公司或单位将草拟好的拨汇通函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业务处会签、编号后,打印成拨汇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