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调整对私人出境批汇标准的通知
([85]汇管管字第880号 1985年1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目前对私批汇标准,由于近年来外汇牌价变动幅度较大,以人民币为标准的私人出境批汇数,折成外币数越来越少,据不完全统计,申请批外币金额下降为30%-50%,加上国外通货膨胀,费用开支增加较大,如1979年对出境乘飞机第一口岸为目的地者,批给十元人民币,按当年一美元折1.5549人民币(平均数),可兑换6.43美元:到1985年9月一美元只折2.9626人民币(平均数),10元人民币只兑换3.38美元,1985年比1979年兑换外币数下降近一半。
为了解决出境人的实际困难,考虑到经济和政治上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部份批汇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批汇项目,均以美元为计算标准。本文规定的新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旅杂费外汇: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79]汇综字第71号文有关个人出境前往世界各国的旅杂费批汇标准调整为:
1、下机后第一口岸即为目的地者,批给10元美元外汇;
2、下机后需转赴其他城市,可于当天抵达者,批给30美元的外汇;
3、下机后转赴其他城市,须第二天才能抵达者,批给60美元的外汇;
二、加批零用费外汇标准: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81]汇综字第436号文关于对获准出境探亲的个人加批零用费外汇标准调整为:
1、去香港地区的,批给20美元的外汇;
2、去港澳地区以外的其它国家,批给30美元的外汇。
对于获准移居出境的个人,不再批给零用外汇,仍按有关规定批给移居资金外汇。
三、前往尼泊尔、印度国家的旅杂费标准,中国银行总行[81]中管字第985号文作过规定,现调整为:对获准出境到印度的批给120美元外汇;到尼泊尔探亲的批给70美元外汇。
四、赴港澳会亲的台属批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