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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文教专家用汇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文教专家用汇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85]教外专字760号 1985年10月26日)


直属各有关院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79]汇综字第4号、[79]教办字第040号《关于大专院校聘请外籍教师和教授申请用汇手续的通知》的精神,原教育部直属院校的文教专家所需外汇均由各院校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年度计划,由地方非贸易外汇计划供汇。在过去几年执行中,虽然有些地区存在某些问题,但总的来说,情况是好的,各地都保证了文教专家的用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是关于强调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一九八六年各地用汇仍按原国家外汇总局和教育部[79]汇综字第4号、[79]教办字040号文件规定办理。自一九八七年起,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的文教专家用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请各直属院校将文教专家年度用汇计划,在年度开始前三个月直接报送国家教委总务司财务处,列入中央级非贸易外汇计划,待财政部批准后,由国家教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联合按季下达各直属院校用汇额度;各地外汇管理局不再编报该项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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