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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公告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依据C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C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C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 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附1: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略)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规格(略)

  附2: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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