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无法取得单位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转移提取业务的函
(国机房资〔2005〕23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由于部分缴存单位已撤并或解散,原单位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以及个别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办理业务,导致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条件的职工因无法取得单位预留印鉴而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保障职工权益,确保资金安全,决定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直接开具相关凭证,为上述职工办理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到缴存单位的,可向原单位的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有关证明,证实无法取得原单位预留印鉴的实际情况(需注明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职工可持以上证明,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单位以与职工存在各种纠纷为由,违反规定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二、国管分中心核实并填写有关凭证
国管分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国管分中心直接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凭证),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专用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填写身份证号码。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还需加盖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印章。
三、受托银行审核并办理业务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管分中心开具的有关证明和凭证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业务。经办网点首先核对职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其次按照上述规定核对凭证上的盖章和签字。核验合格后,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整理装订凭证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在整理装订凭证时,应将身份证复印件一同订入凭证本,将《住房公积金通知单》订入证明材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