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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15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彭水自治县酒厂的来函转给你们。我们意见:应当分清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概念。“小角楼”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商品名称。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同类产品上的商标名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应当按《
商标法
》第
三十八条
第三款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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