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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 银办发[2005]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随着大额支付系统的全面推行,为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模式,总行制定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部门(不含乡镇国库)。
  二、鉴于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开通,借记业务仍通过行库往来办理,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时间和作息时间存在差异,各分支行可根据《指导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国库资金上划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对辖内各级国库资金汇划方式、核算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于辖区开通支付系统前1个月上报总库批复。
  三、各分支行应于辖区上线支付系统前,对辖内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注意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布置到位。
  四、各分支行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支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研究解决。
  五、各分支行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纳入总行国库会计核算年度考核评比范围。各分支行对辖属机构的考核应比照总行进行。
  六、已开通大额支付系统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上海、武汉分行以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于2005年4月1日前开始执行《指导原则》。其他分支行于辖内开通大额支付系统的同时执行《指导原则》。
  请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不含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
  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

  为统一各级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库款在途时间,提高国库资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工作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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