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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
(1986年4月10日 电子工业部(86)电生字2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建设,严格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有关规定,结合电子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对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对违章行为和事故进行处理的准绳。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并对本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部的规定设置技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技安工作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管理。各级技安机构的人员和各级技安专职人员均应根据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条例,规定、指示。
  第七条 在组织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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