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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第八条 必须严格实行管生产的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并能在生产、技术等各项管理工作中不断落实。
  第九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引进国外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十一条 凡与安全卫生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安全卫生专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各级人员和职能科室都应规定明确的安全责任,每个生产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对贯彻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严格管理。实行经济承包必须实行安全生产逐级承包责任制并落实到每一个人。
  第十三条 在奖励制度和劳动竞赛办法中,,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必须按照违章处理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所需的经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批准的技安措施计划项目,计划部门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并进行考核,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对新工人或调换操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的教育与训练,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和考试,颁发操作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事业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人;各单位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充分发挥专职技安机构和技安专职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技安专职机构和技安专职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技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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