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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第三章 生 产 场 所

  第十九条 生产场所和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清除废料,保持整齐和清洁,便于安全操作。
  第二十条 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和通道,必须有足够的光线,其照明照度要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为生产或施工所设的坑、沟、池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各种机器的布置要符合规定,便于安全操作。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要合理,不准妨障操作、通行和装卸。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
  第二十二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必须保持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轨道与人行道、运输道的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第二十三条 当室内的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或取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作业的工人,单位应设置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室;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要防止中暑,并供给清凉饮料。
  第二十五条 在有毒气散发的工作场所,应设休息室、更衣室和洗手设备及淋浴室。严禁在工作场所内用膳或饮水。
  第二十六条 窗户的启闭装置要保持灵活。对经常开启的门户,在寒冷的季节必须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生产场所或施工现场,所有的升降口和走台,都必须设有不低于1米的防护围栏。
  第二十八条 生产场所严禁搭设独木桥。一般的便桥应承受一定载荷,并加设扶手,在冬季要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通风装置、降温和取暖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要经常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和大雾的天气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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